(2015)方林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赵锡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赵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林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1937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丰社区。被执行人赵喜堂,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林业局高楞胜利街。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张淑芬申请执行赵喜堂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方林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喜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芬欠款23910.00元、案件受理费199.00元、共计241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方林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德勇审判员 戴永生审判员 谭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立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