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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陈刚与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683号原告:陈刚。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芳。原告陈刚为与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原告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分别为1.58米、1.38米、1.2米圆台各一套,总货款共计25300元。2014年1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00元,由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刚货款1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