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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观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观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17号罪犯廖观昌,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观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廖观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观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交罚金一千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观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为累犯,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观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