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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董洪广,东海县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焦一宁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丁加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