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大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