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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石某。被告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