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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史甲升与刘永宏、王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甲升,刘永宏,王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史甲升,男,1944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永宏,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宗明,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灵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史甲升诉刘永宏、王宗明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对还款义务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灵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