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张锦胜,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胡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阙水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