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夏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夏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居民。原告夏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育萍、被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曹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女儿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曹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双方各半负担;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曹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双方产生矛盾都是一些生活琐事造成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重组家庭。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原、被告主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春节后离家。2015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曹某甲经登记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女,双方在婚后虽发生纠纷,但并无实质性矛盾,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从家庭及子女的利益出发,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应多关心和体贴原告,使得双方重归于好,共���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海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