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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83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郝某,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