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83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郝某,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