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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承霖与李铁、徐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霖,李铁,徐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刘承霖,干部。被告:李铁,农民。被告:徐凤兰,农民。系被告李铁之妻。原告刘承霖与被告李铁、徐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海全、刘春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承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铁、徐凤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刘承霖诉称,被告李铁因资金紧张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2012年7月2日从原告刘承霖处借款100000元、60000元,借款合计160000元。被告李铁承诺短期还款,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铁与被告徐凤兰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凤兰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李铁、徐凤兰连带偿还原告刘承霖借款16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原告刘承霖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李铁于2012年5月24日为原告刘承霖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李铁于当日从原告刘承霖处借款100000元。2、被告李铁于2012年7月2日为原告刘承霖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李铁于当日从原告刘承霖处借款60000元。被告李铁、徐凤兰既未提交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铁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7月2日从原告刘承霖处借款100000元、60000元,借款合计160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铁、徐凤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李铁先后分两次从原告刘承霖处借款合计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铁理应及时返还借款。被告李铁与被告徐凤兰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凤兰理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因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刘承霖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承霖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被告徐凤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刘承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李铁、徐凤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海全人民陪审员  刘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树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