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187号,被告人刘少方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黄某甲,胡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湖���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绰号“鼓眼睛”,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小哥”,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5********,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远县禾亭镇高寨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太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远县禾亭镇石城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运华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26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胡某甲伙同王某甲、周某甲等人在宁远县禾亭镇禾亭村、黄湘村、烟竹村等地流动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数十人,桌面赌资每盘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抽取水子钱达几百余万元。期间,刘某甲、黄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凑摊子”,引诱他人参与赌博,胡某甲负责安排赌场场地,发放红钱,维护赌场秩序和望风。在赌场开设期间,黄某甲获取非法利益7000余元,刘某甲获取非法利益6000余元,胡某甲获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3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机关抓获,黄某甲、胡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周某乙、唐某乙、王某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胡某甲以营利为目��,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胡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对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胡某甲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黄某甲、胡某甲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一、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欧阳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友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