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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山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蓝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兴高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蓝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泰兴高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山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常州市蓝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董墅村。法定代表人徐成俊。委托代理人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高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马甸镇晶莹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委托代理人常国进、羊城,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蓝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兴高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市蓝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葛 峰代理审判员  赵晋鹏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