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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俭省与rao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俭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高俭省,男,61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rao左边言字旁,右边尧)红,约49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高俭省与被告rao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平时在焦作市红太阳家具城从事家具运输,被告从2009年开始经常让原告为其运输家具,以前运费一天一结。从2013年10月,被告做家具批发业务后,开始拖着不给原告结算运费,至今尚欠原告运费共计5830元。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款58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被告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俭省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