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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同生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同生,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徐同生,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71819-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607室。法定代表人刘利,经理。徐同生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同生房屋租金二万五千六百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三元,公告费三百元,由被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权利人徐同生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同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同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1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