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申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双魁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申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肖双魁,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妮,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8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0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