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张运宝与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宝,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张运宝。被执行人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良。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86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泉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 冬执 行 员 高 坤执 行 员 盛进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宁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