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敏与王玉广、王玉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王玉广,王玉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83-1号原告刘敏,女,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玉广,男,住沈丘县。被告王玉卫,男,住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王玉广、王玉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广、王玉卫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王治中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夏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