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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