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法定代表人郭永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改先,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保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增宇,男,蒙古族,37岁,现住商都县七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证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及内乌兰分公(抵)字(2013)第26号抵押合同,对被执行人所抵押的土地、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东昊金属冶炼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商都县省际通道东工业园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6077.95㎡,钢物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7831.9㎡,房权证商字第0707**号。二、拍卖宗地位于商都县省际通道东工业园区,用途为工业,使用面积为66667㎡,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0年,商国用(土)字第2011-083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李海东审判员 卫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