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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莲与王建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唐莲。委托代理人王长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喜。原告唐莲与被告王建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唐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莲在庭审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莲负担。审判员孙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