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衍平与张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平,张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王衍平。委托代理人夏宝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衍平与被告张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衍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衍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衍平撤回对被告张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交纳,由原告王衍平承担1812.50元。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