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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法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振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