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文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法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振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