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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依克乐·也尔保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依克乐·也尔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5号罪犯依克乐·也尔保,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现在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额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依克乐·也尔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伊州刑执字第003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减刑后,该犯刑期止于2016年9月5日。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依克乐·也尔保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受到季度表扬4次,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拟报减刑期1年。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依克乐·也尔保犯罪时尚未成年,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依克乐·也尔保予以减刑一年。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平审判员 仝新山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瑀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