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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查满山、被告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匆忙结婚,婚后发现被告隐瞒了真实情况,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日子无法过下去,2011年春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经常找原告,要求复婚,并保证今后不再打骂原告,改掉脾气。2011年9月份,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为了小孩,同意与被告复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唐某乙。复婚后一年多来被告仍然没有家庭责任感,不负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脾气暴躁,不断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将原告母亲打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唐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唐某甲辩称:当初谈恋爱的时候就把本人及家庭的情况跟原告谈过,从没隐瞒。婚后发生的都是芝麻小事,本人准备找原告父母及亲戚好好谈谈,而且孩子比较小,不能因为双方的婚姻毁了孩子。如果原告不愿意住在被告妹妹家,被告可以在外面租房子住。如果以前被告有做错的地方,可以去跟他们道歉。双方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唐某甲于2008年秋季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1月19日在民政局登记复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唐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能够共同谋划家庭建设与发展,但因双方性格的差异,也时常为家庭琐事及夫妻如何更好地共同经营发生争吵,争吵中唐某甲有时语言过激,双方的争吵甚至波及到王某父母。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甚少,缺乏必要的理解与容忍,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了唐某乙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应判决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海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