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42号原告:郑某,男,1999年2月1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维富,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2000年5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作林,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荣联路天正景苑一层(现宝城路),组织机构代码L5327021-8。经营者:罗川。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刘某、荣昌县昌元街道龙都天城娱乐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900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江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