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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与朱杰、王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朱杰,王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负责人张宏,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朱杰被执行人王宏生本院受理的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与朱杰、王宏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朱杰、王宏生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5元、执行费6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杰已陆续还清了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的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已书面申请办理结案相关手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铎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