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雪英与刘涛、王占东又名王东等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雪英,刘涛,王占东又名王东,许阔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申雪英。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王占东又名王东。被执行人许阔荣,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占东(又名王东)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占东(又名王东)之妻史荣艳的银行存款13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松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章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