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未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宝厉诉被告王军、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厉,王军,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未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杨宝厉,男,住绥中县工人路。委托代理人:杨仲山,男,系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绥中县兴隆路。被告:王军,男,住绥中县文化路。委托代理人:王占辉,男,住绥中县范家乡。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15-9号。负责人,于恩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酒楼3号3区1号。负责人:张信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峰,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丽丽、曲秉昆,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厉诉被告王军、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宝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邮寄送达费120,计3020元,由原告杨宝厉承担。审 判 长 张俊德代理审判员 张跃峰代理审判员 艾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