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吕某,男,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钟某,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曾就离婚事宜协商离婚,但由于被告所要求条件过于苛刻,未果。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还好,尽管有小吵小闹,这在一个家庭里面是很正常的事情,双方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珍惜双方的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建立和睦家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而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秋景审 判 员 张文彩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