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姜军、吉林省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姜军,吉林省旺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2254号原告张立军,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张明雨,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姜军,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姜军、吉林省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吉林省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C60**号重型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吉林省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C60**号重型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鹤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