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文奇与冷延林、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奇,冷延林,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王文奇,男。被告:冷延林,男。被告: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邵赢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文奇与被告冷延林、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鲁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延林、天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奇诉称:2014年9月21日,被告冷延林驾驶皖E×××××号大型客车与刘某驾驶的皖E×××××号轿车相碰,致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冷延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系皖E×××××号出租车实际车主,车子维修了10天。冷延林系被告天马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原告的停运损失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0天计2000元。被告冷延林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天马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冷延林驾驶皖E×××××号大型客车沿本市孟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孟塘路中断,由于在未划分中心线的道路未在道路右侧行驶与对向刘某驾驶皖E×××××号轿车相碰,皖E×××××号大型客车的右前侧与皖E×××××号轿车的左前侧相碰,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冷延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皖E×××××号轿车于2014年9月21日至30日停运维修。另查明:被告天马公司系皖E×××××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被告冷延林系天马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皖E×××××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马鞍山市城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13年1月9日原告王文奇与马鞍山市城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王文奇委托马鞍山市城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管皖E×××××号轿车,车辆产权及经营权归王文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王文奇承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的原告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租车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机动车登记信息复印件二份,维修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文奇作为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维修停运,因此产生的相关停运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被告冷延林系天马公司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王文奇受损,雇主天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冷延林因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应当与天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文奇请求维修时间经本院核实为9日(30日-21日)计1800元(9日×200元/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文奇交通事故停运损失1800元。二、被告冷延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文奇对被告冷延林、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王文奇已预交),由被告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冷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晨霈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