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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诉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前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40号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浦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行长。被申请人郑前。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前在东方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