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国升与那强军、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那强军,周国升,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那强军,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升,丹阳市新桥镇国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东路20号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那强军因与被上诉人周国升及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那强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