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刘世龙与国贤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龙,国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龙,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国贤贵,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刘世龙与国贤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登记、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4)集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1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