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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荣灿、夏汉柏与夏汉柏、项小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灿,夏汉柏,项小明,朱海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黄荣灿。委托代理人张晓斌。被告夏汉柏。被告项小明。被告朱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灿与被告夏汉柏、项小明、朱海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的伤情尚未到鉴定时期,无法鉴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