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荣灿、夏汉柏与夏汉柏、项小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灿,夏汉柏,项小明,朱海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黄荣灿。委托代理人张晓斌。被告夏汉柏。被告项小明。被告朱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灿与被告夏汉柏、项小明、朱海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的伤情尚未到鉴定时期,无法鉴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