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龙安清与宋清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安清,宋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龙安清,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农民,住保靖县。被执行人宋清江,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农民,湖南省古丈县人,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龙安清与被执行人宋清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3)州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亦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安清申请执行的(2013)民一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孔涯峰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良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