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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两丫坪镇磉基冲村二组。被告谢某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统溪河乡沙洲村0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修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安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