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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谢是予与顾忠伟、包永娟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是予,顾忠伟,包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6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谢是予,男,194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顾忠伟,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包永娟,女,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谢是予与被申请执行人顾忠伟、包永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3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顾忠伟、包永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是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顾忠伟、包永娟偿还借款600,000元及自2014年9月16日起的违约金(月违约金=借款本金余额×1.86%)。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忠伟、包永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忠伟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但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顾忠伟名下唯一住房,暂无法予以处置变现。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是予与被执行人顾忠伟、包永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