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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梁启发与纪凤书、张文清、张云兰、岫岩新绿洲园农产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77号原告:梁启发,男,汉族,住所地:东港市。被告:纪凤书,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东港市。被告:张文清,女,汉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张云兰,女,汉族,住所地:东港市。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绿洲园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韩建,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健,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发诉被告纪凤书、张文清、张云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绿洲园农产品有限公司、韩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3元,减半收取3046.5元,由原告负担,免收。审 判 长  曾新愚审 判 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