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剑阁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高生,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李某某的辩护人张高生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二村“梦之缘住宿”临租房内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兰某某、曹某进行卖淫活动牟利。2015年1月3日凌晨,李某某再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兰某某、曹某在上述临租房供周某春、李某飞嫖娼,后公安人员到场将上述卖淫、嫖娼人员抓获。2015年1月19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李某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审 判 员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