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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智渊与费良、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渊,费良,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朱智渊。委托代理人冀桂英,原告之母。被告费良。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渊与被告费良、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