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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振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振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97号罪犯杜振煌,绰号“白猪”,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洛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其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杜振煌于2009年6月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莆刑执字第1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违规5次累计扣5.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5.8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振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振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