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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岳定伟申请执行张诚、胥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定伟,张诚,胥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岳定伟,男,汉族,生于1949年,四川省盐亭县人。被执行人张诚,男,汉族,生于1967年,四川省盐亭县人。被执行人胥彩萍,女,汉族,生于1971年,四川省盐亭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岳定伟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1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张诚、胥彩萍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诚、胥彩萍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