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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振永与宋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永,宋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张振永。被告宋义霞。原告张振永诉被告宋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瑞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义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永诉称,2015年4月,被告宋义霞向原告借款5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因急需用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宋义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宋义霞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振永提交的被告宋义霞书写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永与被告宋义霞债务关系明确,且有被告宋义霞所写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可以在合理期间内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义霞归还原告张振永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确定之日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宋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田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