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学银,陈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刘学银,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陈小女,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学银、陈小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5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刘学银、陈小女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54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