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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538号。法定代表人刘英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德武,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和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