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二丑与王成、高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丑,王成,高在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王二丑,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被告王成,男,汉族,现住板洞梁卫生院。被告高在维,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丑诉被告王成、高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