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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二丑与王成、高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丑,王成,高在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王二丑,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被告王成,男,汉族,现住板洞梁卫生院。被告高在维,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丑诉被告王成、高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