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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兰安祥与湖北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清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安祥,湖北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清平,周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兰安祥,男,生于1955年9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湖北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王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清平,男,生于1976年7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务明,男,生于1976年2月1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兰安祥与被执行人湖北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清平、周务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北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清平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兰安祥经济损失150000元,周务明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清平、周务明未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安祥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安祥与被执行人湖北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清平、周务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执行款项,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守杰审 判 员  肖拥民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