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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维洋、引儒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维洋,引儒平,张维才,王占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35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维洋,居民。被告引儒平,居民。被告张维才,居民。被告王占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洋、引儒平、张维才、王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海峰 百度搜索“”